瑞士立法: 离婚无过错方可要求损害赔偿
2011-12-30 22:35
       《瑞士民法典》在有责主义的离婚理由之外,规定了破裂主义(即无过错离婚)的离婚原因,被称为“开现代破裂离婚主义之先河”。该法还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影响了其他国家的立法。

   瑞士采取的破裂主义离婚立法原则,对后世许多国家离婚法的改革影响很大。根据破裂主义立法原则,如果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且无可挽回,法律应当允许夫妻离婚。在瑞士,离婚的经济成本主要包括:离婚时对夫妻财产的分割、离婚扶养费的给付和离婚损害赔偿。

  关于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根据1907年《瑞士民法典》规定,适用不同夫妻财产制的夫妻,在离婚时采用的财产分割方法有所不同。其夫妻财产制有三种:所得参与财产制(又称所得分享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分别财产制。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或婚后以夫妻财产契约选择采取夫妻共同财产制或分别财产制。夫妻双方如果未以婚姻契约作其他约定的或未采用非常夫妻财产制的,其财产关系则适用法定财产制──所得分享财产制。

  第一,对婚姻财产盈余的分割。所得分享财产制的夫妻财产,分为夫妻在婚姻期间的所得财产与自有财产。夫妻的所得财产包括:劳动所得;人员救济机构、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机构的给付;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金;个人财产的收益为赔偿所得财产而购置的财产。夫妻的自有财产包括:夫妻一方个人使用的物品、夫妻采用所得分享财产制前的个人财产和此后继承及其他无偿方式取得的财产、慰抚金请求权和为赔偿自有财产而购置的财产。离婚时,夫妻各方均可以收回对方占有的财产中属于自己的自有财产。夫妻一方从福利基金处获得的救济或因不能工作得到的补偿金,按年金的数额价值计入其自有财产之中。对于夫妻各方在婚姻期间的所得财产,其所得财产总价值在扣除其应清偿的债务后之余额被视为婚姻财产的盈余。婚姻财产的亏损不予考虑。

  第二,离婚时对夫妻一方已处分的所得财产的返还。根据法律规定,所得财产还包括:除普通礼物外,夫妻一方在夫妻财产制解除前的五年内未经夫妻他方同意所为的赠予;以及在夫妻财产制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放弃的财产仅限于造成侵害夫妻他方的财产分享请求权的。如果夫妻双方对上述赠予和财产放弃发生争议的,法院可判决从已声明受益的第三人处返还该赠予及放弃的财产。

  第三,夫妻一方对夫妻他方财产作出贡献的经济补偿。如果夫妻一方对夫妻他方财产的取得、财产增值和财产维持作出了贡献,并且在财产分割之日尚存在财产增值的,夫妻一方有权对其所作的贡献要求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的数额按现存财产价值计算。但如果在财产分割之日财产已经贬值的,夫妻一方财产的补偿要求只能按其最初的贡献相应计算。如果上述财产已经被出售,夫妻一方的财产补偿要求按财产出售时所获得的价值计算。

  第四,离婚时夫妻财产之间的补偿请求权。如果在婚姻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了夫妻他方所得财产的债务或夫妻一方以其所得财产清偿了夫妻他方个人财产债务的,在离婚夫妻财产分割时,互有补偿请求权。

  离婚扶养费的给付

  关于夫妻离婚后的扶养,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无过错方如果因离婚而生活陷入贫困,可以要求扶养。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因离婚急需救济,他方配偶虽无过错,仍对其承担给付与本人财产状况相符的扶养金的义务。法院判决或者双方约定以定期金方式支付扶养金的,该领取定期金的权利在接受定期金一方再婚时丧失;因需要救济而支付的定期金,在领取定期金的一方的需要不复存在,或已经显著减轻,或定期金的数额与义务人的财产状况相对不合理时,经义务人请求,可予以废除或者减少数额。如果法院判决或双方约定以定期金方式支付损害赔偿金、抚慰金或扶养金的,其支付义务至权利人再婚时终止。

  离婚的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是一项古老的离婚救济方式,首次对这一制度明确加以规定的是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继其之后,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如法国、日本等的民法典引入了相似的规定。根据《瑞士民法典》规定,因离婚,无过错配偶在财产权或期待权方面而受到损害的,有过错的配偶应支付合理的赔偿金。并且,因导致离婚的情势,配偶一方的人格遭受重大损害的,法官可判给该方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作为抚慰。离婚损害赔偿,可以填补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损害,抚慰无过错方的精神痛苦,制裁夫妻一方导致婚姻破裂的严重过错行为,从而彰显公平、正义原则的要求。

来源:http://news.sina.com.cn/o/2011-12-13/0842236228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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