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证注意事项
2016-09-23 23:33

       一、声明书、委托书、文书上的印鉴、签名、日期属实等公证必须由本人亲自来驻外使领馆办理,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有关文书上用黑色签字笔签名或捺指印。

  二、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理。

  三、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虚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文书申办公证的,以及有不按规定支付公证费等情形驻外使领馆不予办理。

  五、驻外使领馆不能办理合同、协议类公证,不动产公证以及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公证。合同、协议类公证,公司、金融事务公证涉及我国或驻在国金融、公司法律事务,应在中国国内或驻在国当地公证机构办理;不动产公证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驻外使领馆可以受理的只能是涉及国内房产的委托书、声明书公证。

  六、出生公证、死亡公证、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公证,应根据事实发生情况,向中国国内或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申办公证。以上事实一般是由中国国内或事实发生地当地民政、居留等部门进行登记、确认的,驻外使领馆因不掌握相关情况,不能出具相关种类的公证。

  七、中国国内出具的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结婚证等应在国内办理公证,驻外使领馆不掌握相关证书的真实情况,不能为中国国内出具的证书办理公证。

  对驻外使领馆不能办理的公证种类,需在国内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如当事人身在国外、不便回国办理,可以委托他人(国内亲友、律师等)到国内公证机构办理;如国内公证机构要求,当事人可在驻外使领馆办理委托国内亲友代为办理的委托书公证。

推荐给朋友:   
全文打印       打印文字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士联邦大使馆 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38296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02097